衍生品及金融基础设施 | 原油暴跌,是时候了解一下强行平仓了
受OPEC与俄罗斯减产谈判进展及后续措施影响,3月9日开市以来原油价格强劲下行,连带其他相关大宗商品价格以同样惊人的幅度大幅下跌,朋友圈纷纷感叹“活久见”。2020年初的黑天鹅接踵而至,很难判断下一站的走势到底在哪,也难判断对国内期货等金融市场的传导究竟会到何种程度。在这个价格剧烈波动的日子,人们耳边又回响起华尔街故老相传的”Bulls make money, bears make money, pigs get slaughtered” 的残酷谚语。在目前中国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中,和做空手段相对有限的股票市场相比,期货市场天然的多头-空头交易机制可以更直观的展现这句话的涵义。
1、当我们在谈论“强行平仓”和“三板强平”时,我在谈些什么?
- “强行平仓”:它既是期货法规下的要求,也是一项核心的风控措施,各个期货交易所都采纳“强行平仓”机制,其相关制度分布在的不同规则、细则中(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方摘录的挂牌原油期货的INE规则)。期货行业的朋友对强行平仓的机制、触发情形和后果想必都早已了然于胸。强制性的了结相关交易者的期货合约持仓,无论盈亏,都由被平仓者自负的规则是清楚的,但在执行中针对平仓的价位、时机和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否及时等等还是会引发种种纠纷。
- “三板强平”:面对“活久见”的美股熔断,不少朋友也在担心,按照目前国际市场价格的跌幅,国内期货市场中传说中的“三板强平”制度是不是也会因此触发。这个名词不是法规或交易规则中的术语,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中,这一机制既有被定义为“强制减仓”的,也有不被特别定义而直接在“涨跌停板”章节下与其它风控措施一起直接用条款加以描述的(相关的交易所规则节选见后附)。相关机制和规则条款精巧而又复杂,但它却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风控措施;就效果而言,其针对连续单边市下交易者的平仓报单难以成交的情况,提供了双向持仓自行平仓和/或与同一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直接成交等机制;但从本身的法律性质来看,却并未与自行平仓和一般的强行平仓存在本质性的差别。
2、在讨论强行平仓前 之一:“仓”是什么概念;“平”又是什么动作
3、在讨论强行平仓前 之二:中央对手方与当日无负债结算
《条例》规定了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证监会在2013年的修订说明中也解释这条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职责”[iii], 即期货交易所会以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 “CCP”)的身份介入期货交易, 通过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的方式确保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交易都能被履行。
前款所称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小细节,那就是对于交易所作为CCP介入交易的时点,《暂行办法》和相关交易规则中的定义明确为“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中央对手方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Central Counterparties),使得CCP成为交易相对方的法律概念,既可以是合约更替(Novation),也可以是公开要约(Open offer)[viii],而“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的表述则明显是采用了合约更替(Novation)的立场。
4、概念的再拆解 之一:“强行”
此时,对于因亏损而被扣划相关结算准备金的交易者,其可能面临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情形,此时会触发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即所谓的“Margin Call”,如果没有及时补足,即可能面对强行平仓等措施的执行。 前述是强行平仓的情形简述,对于希望了结现有持仓的交易者(无论是基于对价格趋势的判断还是为了避免进入实物交割阶段),也可以选择自行平仓,即针对持仓的方向(买方持仓、卖方持仓),进行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平仓报单,在达成成交后,即会相应减少对应方向的持仓量;同时根据与结算价的差额,平仓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
5、概念的再拆解 之二: “平仓”
尽管在部分平仓情形或平仓报单与开仓报单匹配成交的情形下可能具有类似的外观,但考虑到平仓是允许将持仓完全了结的情形,“修改/变更”和“概括转让”可能不是最符合平仓实际效果的解释,从法律关系一致性的角度,就同一交易安排赋予几种不同法律概念的解释也并不是市场期待的最优解。单从了结合同关系的效果出发,以平仓报单作为解除持仓(合同)的请求的解释从法律角度似乎也能说通, 但是从交易所的角色和基于合约更替(Novation)而介入交易成为CCP的这点出发, 期货交易达成在先,CCP介入在后,交易者报单的成功匹配总会生成新持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合同解除”的解释也并不完全合适;而相应的,以该等新持仓在生成时即会与报单者所持有的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现有持仓相互抵销(就每一手持仓,交易对手方均为CCP), 从而了结现有持仓的解释,在基础法律层面则相对更加合适。(同时,相比存在较多限定条件的《合同法》第99条项下的法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项下约定抵销作为此处解释的依据也更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语
[viii] CPSS-IOSCO, Recommendations for Central Counterparties, Consultative Report, March 2004, https://www.bis.org/cpmi/publ/d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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